農業部網站周一消息稱,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要求,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已由商務部劃入農業部。為依法履行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能,農業部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F就修訂草案研究征求意見,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上報獸醫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 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顯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同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 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 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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